王通的法治观念(下)

来源:山西法制报 编辑:李翻 审核人: 发布时间:2021-11-09

王通把夏、商、西周看作是“天下之治”的理想时代,也就是明王在上、能够施行明王之法的时代。既然儒者做官是为了推行圣人之道,在那个“天下之治”的时代,董常也就不必思考自己“出处”(同“进退”,即做官还是退隐)的问题了,当然,杜淹的“愿执明王之法,使天下无冤人”的问题也就不存在。王通说过:“昔者明王在上,赏罚其有差乎?”王通虽然没有评价杜淹的志向如何,但从其全书的论说逻辑考虑,其意在于:没有明王在上,连孔子都不能推行其道,你怎么执行“明王之法”?

那是一个呼唤明王、需要明王出世、也就真的出现了明王的时代,可惜王通没赶上——大唐帝国建立的那一年,公元618年,王通去世了。又过了十年,一代圣君李世民即位,他的学生们参与了创建与“成康之治”“文景之治”齐名的“贞观之治”。正是因为王通没有参与制定《唐律》的工作,所以,我们今天看到的《中说》中涉及王通法律观念的内容,多半是从“法理”上讲述制定法律的意义、目的和依据这类话题,涉及处理具体案件的内容较少。

王通的最高理想乃是“至治之代”,即传说中的五帝时期,那时候,刑法高悬于“魏阙”之上,百姓各个循规蹈矩,没人犯法,所以不存在“议事以制”的问题。其次是“中代之道”,即三王时期,有了犯法的人,但处理起来很简单,也就是“五刑”(黥、劓、剕、宫、大辟)。也就是说三王所处的“中代”时期,是可以“议事以制”的,即可以依法议事”。但是,尧舜二帝、夏商周三王的时代已经一去不返,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复杂,因此,退而求其次,那还有一个“七制”时期。王通推崇两汉时期的文、景、武、宣、光武、明、章七帝,为七制之主。把两汉当作自西周以来最值得称道的历史时期,其法制可以成为后世的法则,他说:“舍两汉,将安取制乎?”他以为七制之主可以垂法,以仁义公恕统天下乎!其役简(仁也),其刑清(义也),君子乐其道(公也),小人怀其生(恕也)。仁义,好理解;何谓“公恕”?公是公平、公开、公正执法;恕,是宽容、谅解持有不同意见者。王通对七制之主的推崇有理,但对于整个两汉的评价似乎过高,七制之主而外,两汉也有一两个昏庸之主,只能说“七制之主”能够轻省劳役,刑法公正,而使社会的上层(君子)和下层(小人)都相当稳定,奠定了百姓对王朝的信任:“四百年间,天下无二志,其有以结人心乎!”

导之以德,悬之以信。《中说》中,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问题,虽然涉及无多,但也有两条值得注意。其一,王通说:“无赦之国,其刑必平。”这是说,严格按照法律办案,皇帝或执政者不要人为地干预执法,刑罚就一定是公平的,而人们(特别是接近权力中心的人们)也就没有侥幸心理,犯罪率也会降低。王通这句话成为名言,后来一有大赦或特赦令,往往有人引用王通这句话来说明赦免令的危害。但是,王通的这一设想,在专制的皇权时代,几乎是不可能的,“无赦之国”和“王法不挠”只能是个别的、偶然的现象。其二,《事君篇》还说到一件具体办案的事例:陈叔达为绛郡守,下捕贼之令曰:“无急也,请自新者原之,以观其后。”(容其改过,刑之不迟)。王通说:“上失其道,民散久矣。苟非君子,焉能固穷。导之以德,悬之以信,且观其后,不亦善乎?”这是儒家法治观指导下的典型办案实例。这也就是孔子所谓“宽缓”得宜。其中的“信”很要紧,如果不见信用,像汉代李广那样,把已经投降的八百羌人全部杀掉,那就是“一锤子买卖”,永远失去了信任,再也不会有主动归降的人了,尤其是在边疆地区,事关华夷和睦相处,汉族何以取信于少数民族?星象学家说,李广一生的悲剧盖出于此。俗云“人在做,天在看,信哉!”

摘自《山西法治史话》

李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