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通的法治观念(上)

来源:山西法制报 编辑:李翻 审核人: 发布时间:2021-11-03

王通字仲淹(584—618),绛州龙门(今山西河津)人,著名诗人王勃的祖父。隋末做过蜀郡司户书佐,后弃官归家,著书讲学。仿《春秋》做《元经》,已佚(今存《元经》盖系宋人阮逸伪托之作),另有《中说》一书,史称模仿杨雄《法言》(实则模仿《论语》)的语录体成书,记载王通与群弟子问答之语。《四库提要》称:《中说》当为其子王福郊、王福畤等“纂述遗言,虚相夸饰”之作,“亦实有其书”。当然,既然是“纂述遗言”,虽有“虚相夸饰”之处,但也大体反映了王通的主要思想,或者说表现了以王通为中心的那一群人的思想——那是一群围绕李世民创建了中国历史上最辉煌的王朝的一群精英人物。如果说,李世民是隋末唐初夜空中的一轮明月,那么王通的那一群弟子,就是衬托明月的璀璨群星。从这个角度讲,《中说》所反映的思想是不容忽视的,而其中的法治观念也就很值得关注。

先德而后刑,德刑并用。儒家自其创始人孔子的主张是:“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篇》)此后凡儒家谈治国,都要把礼教(德教)放在前头,企图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的犯罪问题,没有犯罪,当然就用不着刑法。全面地看,孔子有时候也说为政要“宽猛相济”,他自己一当上鲁国的司寇,第一件事并不是“道之以德”和“齐之以礼”,而是用刑于少正卯。可见真要治理社会,还是要“齐之以刑”的。任何社会都不能没有法律或法规,早在帝舜时期就制定了刑法。《尚书·舜典》载:“(舜)帝曰:‘皋陶……汝作士,五刑有服。”《大禹谟》又说:“(皋陶)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敎,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五刑”是辅助“五教”的,使用刑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消除刑法。王通是北方大儒,自然是严格遵守儒家的刑法观:“古之为政者,先德而后刑,故其人悦以恕;今之为政者,任刑而弃德,故其人怨以诈。”(《中说·事君篇》)对比孔子的说法,王通就比较全面:先德教而后刑罚,德刑并用。

其实,即便是教育也要有一定的强制性——任何道德的形成都是长期强制教育的结果,这从“校”(矫正犯罪者的刑具)、“教”(手持带刺儿的棍子即后世所谓“教鞭”,强制孩子仿效大人的行为)、“斅(学)”(手持带刺儿的棍子强迫学习)等字的本义所保存的古代教育信息,可以看得很明白。那个教育过程所使用的“鞭子”,就显然具有刑罚的意味。韩愈说“得之于内谓之德”,长时期强制性的行为,人就会“长记性”,亦即把某种行为规范积淀在心里,形成指导行为的“思维定式”,也就是“德”——心有所得。孔子曰:“性相近,习相远。”所谓“习”,本义是“鹰自飞也”,即小鹰学习飞翔时,站在窝里不断地扇动翅膀的那个动作,因此,孔子之所谓“习”,乃是就人的思维定势之形成的过程而言。顺便说一句,只有从这一角度讲,才能理解为什么说“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了。

愿圣人之道行于时。我们看一下长孙无忌《进律疏表》和《唐律疏义》的第一卷《名例》,就能看出这部以儒家思想为底色的治国大法,与《中说》所表达的儒家的刑法观有多么相似:仍然贯彻了以德教为前提,“刑期于无刑”的观念。王通认为,中国历史上曾有过因“刑”而达到“无刑”的时代,那就是他最仰慕的“圣人之道行于时”的时代,“圣人之道”自然包括“圣人之法”,也就是“三代”或曰“三王”之法。《中说·天地篇》载:“子观田,魏征、杜淹、董常至,子曰:‘各言志乎?’征曰:‘愿事明王,进思尽忠,退思补过。’淹曰:‘愿执明王之法,使天下无冤人。’常曰:‘愿圣人之道行于时,常也无事于出处。’子曰:‘大哉!吾与常也。’”王通在观赏田猎时,他的三个学生来了,王通让他们谈谈自己的志向。王通对魏征和杜淹的志向不置一词,当然也没否定,独赞赏董常的志向:“吾与常也”。因为董常所说“圣人之道行于时”,也就是“明王”在世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