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颢及其法律论述(上)

来源:山西法制报 编辑:李晓诗 审核人: 发布时间:2022-07-18

乍暖还寒的季节,回到故乡扫墓。闲暇来到老城北边的古书院矿找寻童年时光。记得课余时间,和三五同学爬到煤矸山上捡电线、雷管玩,那时全然没有感觉丝毫的害怕。当地煤矿为晋城矿务局下属的一个矿,大跃进成立时叫古书院矿,文化大革命中改为四新矿,粉碎“四人帮”后恢复为古书院矿。我心里常常琢磨为什么叫古书院呢?事隔多年,直到近年间与人闲聊晋城历史往事,说到宋代程颢曾经做过晋城县令,对教育贡献很大,才令人豁然开解。熟悉中国哲学史的人都知道“二程”,程颢、程颐兄弟同为北宋理学家、教育家,我国理学的奠基者,洛学代表人物。程颢字伯淳,号明道,世称“明道先生”,河南洛阳人。后人集其言论编有《遗书》、《文集》,皆收入《二程全书》。程颢和程颐的贡献主要体现在理学和教育方面,这是众所周知的,而他们关于国家和法律方面的诸多论述,也许鲜有人知。

二程思想以“理”为核心,认为天理是宇宙的本体,万事皆出于理。从理学出发,认为法律和国家来源于天理,是天理的具体体现。“法者,道之用也。”“万物皆只是一个天理,已何与焉?至如言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此都只是天理自然当如此,人几时与?”“王者奉若天道,动无非天者,故称天王。命则天命也,讨则天讨也。”这就是说,法律和刑罚惩治是纯然天理的产物,以皇帝为代表的国家一切活动,如颁布政令、征讨杀伐、推行法律,都是按照天理的意志和需求进行的。

二程的法律论述基本一致,一大特点是积极主张变法革新,反对因循守旧。程颢认为,理是一个高度抽象的东西,并不直接产生万物,而是通过“气”创造万物。“有理则有气,有气则有数。”这里的“数”就是指万物,气是一个生机勃勃、变化不已的东西。通过阴阳二气的交感和动静不已的变化,创造了形形色色的万事万物。由于气和由气产生的事物都处于永恒的运动变化之中,变革就成了天地间万事万物的根本法则,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的始终。程颢给宋神宗上书中说:“或谓人君举动,不可不慎,易于更张,则为害大矣。臣独以为不然。所谓更张者,顾理所当耳。愿陛下奋天锡之勇智,体乾刚而独断,霈然不疑,则万世幸甚!”他认为“大变则大益,小变则小益。”只有进行大规模的变法改革,才能革除弊政,国家昌盛。程颢在变法革新上与王安石一致,但在指导思想和具体方法上不同。王安石变法是功利主义的经世致用思想,程颢认为治国之道有本末两个方面,从本来说,必须抓住天理人心和道德义理,从正君心出发,达到正朝廷、正百官以至正天下的目的。从具体事来说,要想解除时弊,必须变法改革,但王安石变法没有抓住治国之本,不以天理人心为本,即使暂时解决一些财政问题,也会造成道德风尚的衰败。二程批评王安石变法,又与司马光等人不同,并不反对新法中的所有措施,认为募役法可以保留。他们总结说,新法危害天下,新党固然有责任,旧党也有一定责任。如果旧党不是一味反对,而是注意策略,也不会闹得两党分裂,或许可以对变法加以引导,贯彻自己的政策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