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8年2月5日,为适应抗战形势需要,晋察冀边区高等法院随边区政府迁驻五台县,驻地位于五台县奶奶庙。在此期间,边区政府颁布了《晋察冀边区法院组织条例》,确立了三级司法体系。

1940年4月9日,晋西北各界宪政促进会在山西兴县成立,这是中共在抗战时期推动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大会通过《晋西北宪政促进会宣言》,主张实行民主政治、保障人民自由、推行普选,并选举续范亭为会长。该会积极推动晋西北"三三制"民主政权建设,为1941年《晋西北施政纲领》的制定奠定基础,促进了根据地民众政治参与,巩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为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1940年1月,山西省政府第二游击区行政公署设立司法处,作为晋西北地区的最高司法机关,也是晋绥边区高等法院的雏形。1942年10月,晋西北临时参议会通过《对于巩固与建设晋西北的施政纲领》,决定成立晋西北高等法院:同年11月,该法院在兴县赵家川口村正式成立。1943年11月,随着行政公署的更名,法院改称晋绥边区高等法院。该法院是唯一全程扎根于山西的高等法院。1942年至1949年间,法院共审理案件1678例,有效保障了晋绥边区的政权建设与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维护了根据地的经济社会秩序,并推动了对敌斗争的深入开展。

晋西北临时参议会领导机构于1941年8月在兴县西坪村成立。1941年8月22日,晋西北行政公署召开第三次行政会议,通过召开晋西北临时参议会的建议。同年11月1日,晋西北临时参议会筹委会召开会议,通过临时参议会参议员选举办法和组织条例,推选续范亭、林枫、武新宇、甘泗淇、阎秀峰为筹备委员会常务委员,续范亭为主任、林枫为副主任、武新宇为秘书长。经过一年多紧张的筹备工作,1942年8月如期选出参议员,为晋绥边区首届临时参议会的胜利召开打下坚实的基础。

1941年4月,为进一步强化司法体系建设,巩固边区政权,晋绥边区高等法院在兴县设立晋绥边区监狱。边区监狱集中承担起执行徒刑的重任,使得边区在刑罚执行环节有了更为专业、系统的管理机构。1949年初,边区监狱改编为晋西北监狱。1950年1月,迁至汾阳,称为山西省监狱汾阳分监狱。

1945年平定(路北县,贯彻执行《太行区民刑事调解条例》。根据规定,凡土地、婚姻债务、继承、劳工等民事纠纷,均应进行调解除特殊规定外,刑事审判之前,刑事案件也应”先行调解。调解的顺序是先由村里调解,调解不成再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调解。若调解无效则依法判决。

1941年9月在左权县会里村正式成立。它既是晋冀鲁豫边区的最高审判机关,也是该边区的司法行政机关。其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民主政府的各项法令,镇压破坏抗日的反革命、汉奸、地主恶霸和其他敌对分子,保护人民合法财产。成立伊始,下设司法行政处、检察处、民事法庭、刑事法庭、书记室、看守所等。1942年5月,为帮助解决县、专署积压的案件,在各地设置流动法庭,直接受理一、二审纠纷案件。1943年1月高等法院迁注河北省涉县北原村,1943年2月进行了精简,取消了民事法庭、刑事法庭、检察处和看守所,合并成为审检处、行政处和教育处三个部门,并将某些职权交由专署、县两级司法机关行使。1945年春,迁驻河北省涉县弹音村,同年12月迁驻河北省武安市午汲镇。

1941年7月在左权县(时称辽县)召开的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合,通过了《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施政纲领》和《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规,首次系统确立了"三三制"民主政权组织形式,为后来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重要参考。

抗日战争期间太行区法院在抗战前线承担了重要的审判任务,审理刑事案件35313件,在锄奸反特斗争中惩处汉奸一万余人。

位于洪洞县衙西南角,始建于明朝洪武二年(公元1369年),1984年复原重建。是我国唯一一座保存完整的明代县衙监狱,也是现存最早的监狱,1959年被列为山西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因北京名妓苏三在明正德年间被囚禁于此而闻名。监狱总面积610平方米,由普通牢房、狱神庙、死囚洞、虎头牢、丈八墙、苏三井等组成。该监狱的布局是研究我国封建社会官衙监狱规制的重要实物资料。

《唐诰》西周统治者诰命唐国(后来的晋国)开国君主唐叔虞的治国大经大法。《左传·定公四年》载:“命以《唐诰》,而封于夏虚”。《唐诰》是唐国的第一部法津,其基本精神和原则是“启以夏政,疆以戎索。”之后,唐国、晋国又制定唐叔之法、士篇之法、郭偃之法、被庐之法、赵宣子之法、范武子之法、范宣子刑书等。

侯马盟书即盟誓辞文,出土于侯马晋国遗址,共有5000余片,尺寸最大的长32厘米,宽近4厘米,小的长18厘米,宽不到2厘米。侯马盟书为春秋晚期至战国早期,以赵氏家族为首举行盟誓活动的约信文书,是中国首次出土的可与文献相对应的盟誓资料,对研究古代中国盟誓制度、古文字以及晋国历史等具有重要意义。

《法经》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在总结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考察各国法津,结合魏国国情,制定的魏国的基本法典。共《盗法》六篇:《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确立了后世刑法典的基本内容和体例。

刖人守囿车,出土于闻喜县上郭村西周墓地,展现了春秋时期青铜艺术的高趋水平,是西周晚期青铜艺术精品。其车门旁站着一个没有左脚、拄着拐杖的人形象,印证了西周时期""这种酷刑的存在。《周礼秋官·掌戮》记载"月者使守囿"。这件文物与记载相吻合,成为我国古代刑罚发展史上一件重要见证物。

北魏孝文帝(467—499年) 名拓跋宏,又名元宏,平城(今大同平城区)人。北魏著名的改革家。他的政治经历可分为亲政前后两个时期。其亲政前的主要活动是平城改制。改革主要从三方面入手:首先是改革官吏分配制度,改班赐制为俸禄制;其次是改革土地所有制,改计口授田为均田制;最后是改革地方政权组织,改宗主督护制为三长制。其亲政后进行的社会改革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是建立与汉族相适应的士族制;其二是进行法制建设,首先以礼律并重、务从宽仁、民命尤重为指导思想,制定太和新律,并以此指导司法;其次在官员选任上“选才不拘族”,制定了相关的考核制度,进一步学习了汉族的各类典章制度。

邢抱朴(生卒年不详) 辽代西京道应州(今朔州应县)人。刑部郎中邢简之子,辽圣宗时期的重要辅臣。历任政事舍人、礼部侍郎、户部尚书、翰林学士、参知政事等职。公元991年,奉命赴南京(今北京市)处理积案,因公正判决,受到辽圣宗嘉奖。因枢密使韩德让推荐,巡察考核各道守令,对官员或以贬斥,或以提升,因此,大得人心。后再赴南京,审理长期不决的案件,无一人冤屈。《辽史》载:“邢抱朴甄别守令,大惬人望,两决滞狱,民无冤滥。”任翰林学士时与室昉一起编修了《皇朝实录》二十卷。

王家屏(1535年—1603年)字忠伯,号对南,明代大同府山阴县(今大同山阴)人,祖籍太原。明代著名政治家,在雁北地区民间以“王阁老”相称。官至吏部左侍郎兼东阁大学士。他忠心不阿,坚持公理,直言敢谏,不贪权武断,“推诚秉公,百司事一无所扰”;恪尽职守,“每议事秉正持法,不亢不随”;明史列传中评价其“性忠谠,好直谏”。有《王文端公集》和《复宿山房文集》传世。

高汝砺(1154一1224年) 应州金城(朔州应县)人,字岩夫。金朝大臣。早年考取进士,从地方官做起,承安元年(1196年)直升京师,进入中央权力机构,先后任职尚书省、陕西河北转运使、户部尚书、副丞相、右丞相,并被封为寿国公。历经世宗、章宗、宣宗和哀宗四朝,基本上参与了金朝中后期大部分时间的治国理政。他历官46年,任相10余年。为政期间,在改革钞法、惩治贪腐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金史·高汝砺传》对他的评价是:"禔身清慎,练达事宜”,“为人慎密廉洁,能结人主知,然规守格法,循嘿避事,故为相十余年未尝有谴诃。

张翰(1161—1215) 字林卿,忻州秀容(今忻州忻府区)人。金朝重臣,历任户部主事、监察御史、户部侍郎、户部尚书等职。公元1188年中进士,调任隰州(今隰县)军事判官后,有人诬告一家兄弟三人抢劫,三兄弟随即被捕入狱。他微服暗访,查明事实,为兄弟三人洗清冤屈,讨回公道。曾向金宣宗奏陈强本、足用、防乱、省事、推恩五事,多为宣宗采纳施行。他为官清正廉明,敢于直谏,政绩斐然。

徐继畬(1795-1873年)字健男,号松龛,山西代州五台(今忻州五台)人。晚清名臣,学者,近代著名的地理学家。官至福建巡抚、总理衙门大臣,并为首任总管同文馆事务大臣。其为官清廉,以民为贵,在《政在养民论》一文中曾说:“古圣人陈谟赞化,不曰治民,而曰养民”,又说:“富国而不知富民,固不足以曰养。”《瀛环志略》是徐继畬著述生涯中最重要的一部著作,书中介绍了西方的民主制度,对华盛顿给予了极高评价,给当时的中国思想界及后来的资产阶级维新派以重大影响。著有《古诗源评注》、《退密斋时文》、《退密斋时文补编》等,大部分著述都收入《松龛先生全集》中。

何荣祖(1221-1299年) 字继先,祖籍太原(今山西太原)人。元代政治家、法律学家。官至中书右丞。其成就主要表现在立法与执法两方面。立法上,他奉诏编成元最早的法典《至元新格》,内容包括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10类。后又编成《大德律令》。曾请求将提刑按察司改为肃政廉访司。执法上,处事果断、察奸辨枉、刚直不阿、不畏权贵。重臣帖木刺思诬告李唐卿纵容造反者,致使李唐卿等数十人入狱,此案久拖不决。他与左丞郝祯、参政耿仁杰共同审理此案,最终冤案得以平反昭雪。

李允则(953-1028年)字垂范,并州盂县(今阳泉盂县)人。北宋官吏,勤政惠民,以民为本。在知潭州期间,曾取官竹借民建屋,使民安居乐业;减免课税,取国库粮,先赈后奏,救民于饥馑之中。他“不事威仪,间或步出,遇民可语者,延坐与语,以是洞知人情”。每当“讼至,无大小面讯立断”;善于理政,胸有谋略。“在河北二十余年,事功最多”,其规划建设的防御体系,既巩固了边防,又改善了当地生活环境。为官多年,清正廉洁,却“身无兼衣,食无重羞,不畜资财”。明末清初学者彭孙贻赞誉:“宋之边帅,以李允则为第一”。

白居易(772-846年) 字乐天,号香山居士,又号醉吟先生,祖籍太原。唐代著名诗人,官至翰林学士、左赞善大夫。主张“刑礼道迭相为用”,"理大罪,赦小过”,宽猛适中,坚决废除肉刑,使得“刑罚以清"。“法令贵一、自上行之”的观点,体现了高位之人遵守法律的垂范作用;“慎选司法官吏”及“悬法学为上科”的主张,就是强调司法人员选用在治理国家时重要意义。

张佩芳(1732一1793年) 字荪圃,号卜山,原籍平定上城人,后迁居大阳泉村(今阳泉市郊区)。清乾隆时期名臣,历任安徽歙县、合肥知县,寿州(今安徽寿县)、泗州(今安徽泗县)知州。在任期间,兴建书院,修筑社仓,公正处理疑难案件,惩办地方豪强,深得百姓拥戴。著有《陆宣公翰苑集注》二十四卷、《平定州志考误》一卷、《翕县志》一卷、《黄山志》一卷、《公余杂谈》三十卷、《社仓考》一卷、《春秋世系》和《榆关考》等。

狄仁杰 (630 -700年),字怀英,并州太原(今山西太原)人。唐代杰出政治家。其政治功绩在唐高宗和周武两朝各自不同。高宗时期,其任掌管刑法的大理寺丞时,执法严明、刚正廉洁,所判案件近两万件而无一人上诉伸冤;任侍御史时,恪尽职责、甚至犯颜进谏,纠劾百官。周武时期,任地官侍郎,同凤阁鸾台平章事,为妥善处理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匡扶唐室、选贤举能做出了重大贡献。后出任江南巡抚使,又任豫州刺史,对属下官府死判错判案件,予以审查纠正,使两千余人得救而活命。忠诚正直,历史评价极高。

于成龙(1617年—1684年)字北溟,号于山,山西永宁州(今吕梁方山)人。清初著名廉吏。于成龙善于断案,在任期间巧断“冯婉姑抗婚案”,重审“通海”案件,被百姓称呼为“于青天”;为政清廉,在任两江总督时,“日食粗粝一盂,粥糜一匙,侑以青菜,终年不知肉味”,江南百姓称其“于青菜”,并提出“勤抚恤、慎刑罚、绝贿赂、杜私派、严征收、崇节俭”的《示亲民官自省六戒》。被康熙帝誉为“天下第一廉吏”。撰写的《于清端公政书》被《四库全书》收录。

武则天(624-705年) 自名武曌,并州文水(今吕梁文水)人。中国历史上唯一的女皇帝。作为杰出的政治家,她首先注重人才选拔,知人善任。执政时期秉承不计门第、不拘资格的用人思想,增加进士科,首创殿试制度,创设武举,采用各种办法选取人才,重用了狄仁杰、敬晖、姚崇等中兴名臣;重视发展经济,早在“建言十二事”中就提出薄赋敛、息干戈、省力役等主张以保障农业发展;在军事上注重边防,坚持边疆军屯的政策,对边疆开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文彦博(1006-1097年) 字宽夫,号伊叟,汾州介休(今晋中介休)人。北宋时期政治家、书法家。其思想核心是以儒治世,又调和了佛家与道家思想。主张德重刑轻,认为“夫刑者所以辅教,圣人不得已而用之,故三王任德不任刑”。反对王安石变法,主张“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被世人称为贤相,有《文潞公集》四十卷,《全宋词》录其词一首。

张友渔(1898-1992年)原名张象鼎,字友彝,山西灵石人。中共党员,法学家、政治学家、新闻学家。自20世纪30年代至辞世,始终站在法学研究的前沿,运用新闻媒介为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中国的传播起到了重要作用。1982年,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秘书长,参与了1982年宪法的起草工作,也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制定做出重大贡献。参与和主持全国人大立法工作十几年,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奉献了毕生精力。另有法学著作《五五宪草批判》、《中国如何实行宪政》、《法学基本知识讲话》、《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若干问题》等。

吴琠(1637-1705年) 字伯美,号铜川,山西沁州(今长治市沁县)人。清朝康雍年间一代良相。经济上,他注重恢复社会生产,发展农业,“抚循招徕,劝开垦,宽赋税。”;司法中,他平反冤假错案而又勤廉正派,“概不究问,开惩其妄奸者,人心大安。”其为促成康乾盛世贡献了毕生精力,是后世学习的楷模。

霍光 (约前134—前68年) 字子孟,河东平阳(今临汾尧都区)人。西汉著名政治家。其治国思想以国家、民生为重。汉昭帝在位期间,霍光瓦解上官桀的政变,并帮助改变盐铁官营等法律制度;汉昭帝死后,在确立新主的问题上,主持废刘贺,立汉宣帝。其忠诚果敢、知人善任的品质为“昭宣中兴”的实现贡献了一份力量。

赵鞅 (?-前458年),或称赵简子,晋国(今临汾洪洞赵城)人。春秋末年晋国正卿,法家重要代表人物之一。前513年,赵鞅令晋国民共鼓石为铁,以铸刑鼎,上刻“范宣子刑书”。其核心是倡导“法治”,以法作为社会的行为规范。同时,颁布成文法,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社会政治。

皋陶 上古时期人物,相传是山西洪洞县皋陶村(今士师村)人。与尧、舜、禹并称为“上古四圣”。曾被舜帝任命为“士”,是我国最早见于文字记载的第一位大法官。皋陶认为统治者是代天行罚,“天秩有礼”、“天命有德”、“天讨有罪”。史书记载“皋陶作刑”,并以獬豸断狱,追求司法公正,“皋陶为大理,平,民各伏得其实。”强调“慎刑”、“恤刑”,主张德法结合,“明于五刑,以弼五教”。相传,皋陶制定了我国的第一部《狱典》,且善于治狱,“皋陶造狱,画地为牢”因而被奉为“狱神”。

荀子 (约前313—约前238年) 名况,字卿,赵国(今临汾安泽)人。战国末期杰出的思想家,集儒家思想之大成,同时批判吸收其他各家学说,形成“隆礼重法”的思想主张人性为恶,因而需要礼法予以矫正,即“治之经,礼与刑”。最早提出“礼法”论,并以此形成精辟的治国理论,为后来历朝历代所奉行的明刑弼教、德主刑辅、外法内需恩威并用等国策奠定思想基础。

鲍宣(前30-3年) 字子都,原籍渤海,后迁居上党长子(今长治长子)。曾任谏大夫、司隶等职。鲍宣为政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在任谏大夫时,奏劾宠臣董贤,以“民有七亡而无一得”,“民有七死而无一声”为民请命,正气凛然,执法如山。丞相孔光出视辕陵时,随从官吏不行旁道,有违当时律法,时任司隶的鲍宣将该官吏拘捕,车马没收。其后代鲍永、鲍昱均被任命为司隶校尉,后人赞为“三代三司隶,千秋动汉京”。

贾充(216-282年)字公闾,平阳襄陵(今临汾襄汾)人。其仕经曹魏数代,因“甘露之变”为司马氏夺权立下大功,成为西晋开国权臣。公元264-268年,他以《汉律》为基础,为适应社会需要,秉持“宽减”原则对法律体例进行了修改,终成《晋律》这一律令精简,篇章规范的法典。司法实践上,贾充“擅长法理”,主管刑狱时纠正了一些冤案;经济建设上,“务农节用,并官省职”,有利于当时经济的恢复。

晋文公(前697—前628年) 姓姬,名重耳,曲沃(今临汾曲沃)人。春秋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晋国国君,为春秋五霸之一。统治晋国期间(前636年至前628年在位),采取“入务利民”的政策,教民以“信、礼、义”,重建晋国的道德体系。公元前633年,晋文公作“被庐之法”,以“修唐叔之法”。采用狐偃的建议,主张“信赏必罚”。在执法上,“不辟亲贵,法行所爱”。因能执法严明,赏罚分明,取得了城濮之战(前632年)的胜利,这为晋国称霸中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左传》中评论道:文公“其能刑矣,三罪而民服。《诗》云:‘惠此中国,以绥四方。’不失赏、刑之谓也。”他的法律思想对三晋法家思想的形成有重要的影响。

范宣子(?—前547年)本姓士氏,名丐(一作匄),曲沃(今临汾曲沃)人。晋平公四年(前554年),任中军将,执晋国政。前550年,在以往晋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范宣子刑书”。该刑书是晋国法制史上第一部从国家总法中分离出来的刑事法规,标志着晋国由礼治走向法治,同时对李悝、韩非子等法家人物的思想产生重要影响。

杨深秀(1849-1898年)本名毓秀,号孴孴子,字漪村或仪村,山西闻喜人。清末维新变法人士。在担任令德堂书院协讲时鼓励学生学习改制立法。逢德国武装侵占胶州湾事件,上疏:“时势危迫不革旧无以图新,不变法无以图强。”1898年春,参加领导了保国会和戊戌维新变法运动。变法前夕,他上折请定国是,明赏罚,在百余天中,杨深秀共上奏折计有17件之多。后变法失败,杨深秀被杀,他与另外五人被合称为“戊戌六君子”。

裴政(生卒年不详)字德表,河东(今运城闻喜)人 。隋代著名法律学家,官至散骑常侍、左庶子、襄州总管。裴政审理案件注重证据,论述如何勘断案件的名言,被宋朝人郑克所著的《折狱龟鉴》收录。他参与修撰的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善的法典《开皇律》,更是对中国封建社会法制的一大贡献。

陈廷敬(1639—1712年) 字子端,号说岩,晚号午亭,泽州(今晋城阳城)人。官至文渊阁大学士兼吏部尚书,为康熙帝师。他勤于政务、尽职尽责,康熙帝评价其为“宽大老成,几近完人”。在法律思想上,认为立法的根本宗旨在于方便百姓,提出“苟有利于民,即于国不利,犹当行之”的主张,且认为“法久弊滋”,因而需“因时制宜”进行变法;针对贪腐之风,上书指出“好尚嗜欲之中于人心,犹水失堤防而莫知所止”。所主持编篡的《康熙字典》,收录四万七千余字,是中国当时的字书之最。

李悝(前455—前395年)或称李克,魏国(今运城)人。战国时期法家重要代表人物。曾任魏文侯相,主持变法,是法家的鼻祖。政治法律上提出“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的思想;经济上推行“尽地力”和“善平籴”的政策,鼓励农民精耕细作,提高单位面积的产量。在总结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编成《法经》。后来著名的商鞅变法、吴起变法等,无不受到李悝变法的影响。

柳宗元(773—819年) 字子厚,别称柳河东、柳柳州。唐代河东(今运城永济)人,唐宋八大家之一,著名文学家、法律思想家。柳宗元认为“天人不相预”,法律起源于“势”。著名的《驳复仇议》论证了其礼刑统一的法律观;《断刑论》体现了其反对“司法时令说”,主张“赏罚务速”“条其纲纪”“法不阿贵”“明法审全”的执法观。他参加了唐朝历史上有名的“永贞革新”,反对特权,革除弊政。《封建论》则肯定了郡县制的优越性。

卫觊 (155-229年) 字伯儒,河东安邑(今运城盐湖区)人。三国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文学家。魏文帝曹丕、明帝曹叡时期,与王象一起,主持制定魏国的典礼制度。卫觊认为司法官应以刑法为依据,典狱之官应由懂法公正之人担任,主张恢复西汉《九章律》。后魏明帝委人修订律令,制成《新律》18篇,《州郡令》45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共180篇。这些律令的制定,在中国法制史上起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同时,卫觊强调法律教育的重要性,主张设律博士,传授法律,使官吏懂得法律。

司马光(1019—1086年) 字君实,号迂叟,陕州夏县(今运城夏县) 涑水乡人,世称涑水先生。北宋政治家、史学家、文学家和法律思想家,官至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司马光主张以礼治国,治国要以礼为纲纪;认为“祖宗之法不可变”,反对王安石变法;强调治国主要在于择人。他以史为鉴,主持编纂了《资治通鉴》,从历史的成败兴亡中总结治国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