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

来源: 编辑:李翻 审核人: 发布时间:2022-02-09

山西省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

(2008年3月28日山西省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过,2011年1月14日山西省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议修订,2021年12月10日山西省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研究会的发展,规范研究会的活动,加强对研究会的管理服务,进一步发挥研究会在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治山西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参照《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会是省法学会团结与组织全省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与交流的学术团体,是省法学会组织推动法学研究的主阵地和骨干力量。

第三条 研究会根据山西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设立,隶属于省法学会并在省法学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研究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维护宪法权威,遵守法律和政策,遵守《中国法学会章程》和省法学会有关规定,参与省法学会有关工作和活动,根据自身特点开展法学研究、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法律服务和法治实践。

第五条 研究会必须增强维护法学意识形态安全的责任意识,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加强对网络、论坛等意识形态阵地的建设和管理,针对错误观点和言行敢于发声和亮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第二章 研究会的任务

第六条 研究会的任务:

(一)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政治建会,从严治会,全面推进研究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强化思想政治引领,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组织本学科和本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推进法学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为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提供法学理论支持。

(三)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积极参与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就山西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山西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实践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四)参与本省立法规划的研究和法规的调研、起草、修改、咨询、论证工作,积极参与全面依法治省顶层设计和地方立法工作,服务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服务平安山西、法治山西建设,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为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五)组织开展法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年会和一次学术研讨会。

(六)积极申报法学研究课题,推出优秀研究成果。

(七)开展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法学学术交流与合作。(八)参与法学教育和法治宣传,培养法学、法律人才,弘扬法治精神。

(九)反映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求真务实的良好学风,反对学术不端。

第三章 研究会的组织

第七条 研究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30名以上理事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本会重要事项,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选举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理事应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或者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理事应当积极参加研究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或者届内有3年不参加研究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研究决定本会重要事项。

第九条 研究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组成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研究会日常工作。

会长对外代表研究会,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处理本会日常工作。会长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会长职务时,依次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主持工作,并及时将补选方案报省法学会。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应从政治过硬、学术造诣深、有奉献精神、协调能力强,能团结带领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的专家学者中产生,一般应具有高级学术职称或者处级以上行政职务。副会长人数一般不超过研究会理事人数的15%。

会长应当政治立场坚定,在我省学科、专业具有学术权

威,是中国法学会相关研究会的理事。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多只能在两个研究会担任领导职务。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一般不再兼任省法学会其他研究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职务。

第十条 研究会可设名誉会长或顾问,由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十一条 研究会全体成员应当是中国法学会会员。

第四章 研究会的设立

第十二条 设立研究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与已有研究会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基本不交叉、不重叠;

(二)本领域有相当的研究基础,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

(三)有一个研究力量相对集中并能提供办公条件等支持的单位为依托;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三条 设立研究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依托单位和发起人向省法学会提交设立研究会的申请报告,并附建议设立的理由、拟研究对象和领域、该研究领域目前的研究状况和研究力量。

(二)由省法学会研究部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决定是否设立。必要时,由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对设立该研究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三)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同意设立研究会的,给予批复。

(四)依托单位和发起人收到批复后,成立筹备组认真筹备,于成立大会召开前1个月向省法学会报送研究会章程草案、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组成的建议方案及领导成员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获书面批复同意后,召开成立大会,按照《中国法学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选举产生研究会的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并经省法学会批准,研究会可以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研究会换届

第十五条 研究会每届任期5年,届满应当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省法学会批准。

第十六条 研究会会长实行任期制。会长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职的时间由研究会规 定。

第十七条 研究会应当于每届任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法

学会报送换届方案,获书面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换届筹备工作。于换届会议召前1个月向省法学会报送新一届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获书面批复同意后,提请理事会会议民主选举。

换届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向省法学会报送研究会新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选举结果等备案材料。

第十八条 研究会届中补选变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应当事先提出方案,报经省法学会批准。

第六章 研究会的撤销、分立和合并

第十九条 研究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后,可以撤销:

(一)违反宪法、法律,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经警告或者整顿无明显改进的;

(二)连续2年不开展学术活动,长期处于瘫痪状态,省法学会下发书面整顿通知后,三个月内仍无明显改进的;

(三)根据情势失去存在必要的;

(四)届满未经省法学会批准不及时换届超过1年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况。

第二十条 根据法学研究的需要,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研究会的分立或合并,被分立或合并的原研究会自动解散,并由省法学会书面通知依托单位。

第七章 对研究会的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研究会应当于每年12月中旬前将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报省法学会。

工作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组织开展和参加学术活动情况,研究课题及项目、成果转化、参与地方立法、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等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工作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研究会换届、召开年会、举办学术活动等安排。

第二十二条 研究会应当于年会和学术活动结束后两日内向省法学会提交通讯稿,十日内提交活动综述材料。

第二十三条 研究会与国外及港澳台的交流合作或者互访、接受国外及港澳台资助、捐赠,应当事先书面报告省法学会,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研究会不开展学术活动或者届满未经省法学会批准不及时换届超过1年的,由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调整研究会领导,或者变更研究会依托单位,或者撤销另行组建新的研究会。

第二十五条 省法学会研究部是联系研究会的工作部门,应当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制,加强对研究会各类学术活动的政治审查,严把政治关、政审关,指导研究会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开展法学研究,加强研究会之间以及与中国法学会的研究会的学术交流与信息沟通。

第二十六条 省法学会为研究会提供一定经费支持。研究会支持经费主要用于研究会开展法学学术交流活动。研究会组织开展学术活动的情况以及研究成果的质量、转化应用情况,是给予经费支持的主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省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法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