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刚 谢佳音|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行为的法律控制

来源: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编辑:李晓诗 审核人: 发布时间:2022-04-29

钟刚

上海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谢佳音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要目

引言

一、哄抬价格行为的违法本质

二、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行为的认定

三、哄抬价格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协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引言

目前上海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的保供稳价,事关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更关乎社会稳定和民心凝聚。近日有网友在微博晒出上海一颗售价高达73.21元的“天价大白菜”,瞬间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在上海采取多种措施努力保障市场价格平稳之时,仍有少数不法经营者为牟取高额利润,借疫情哄抬民生商品、防疫用品及两类商品相关原辅材料价格,严重扰乱相关市场价格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甚至造成恐慌,危及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2022年3月25日,上海市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适用范围、涨幅认定标准和行政处罚幅度等内容,为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基本民生商品、防疫用品及两类商品相关原辅材料市场价格的稳定提供保障。同时,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陆续公布多起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哄抬价格被处罚的典型案例,不仅严厉打击了不法经营者借疫情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同时也警示广大经营者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事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日常防疫的商品定价必须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借机哄抬价格必将受到严惩。

一、哄抬价格行为的违法本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第(三)项首次规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即“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2004年出台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采用了“非典”时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关于界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对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4种列举规定,即“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但在适用范围上不再局限于原来的“应对非典等突发事件的特定时期”和“人民群众必需品”,而是将之扩大到一般市场条件下市场调节价商品或服务的哄抬价格行为认定,其中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提出,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价格是由供给与需求共同决定的,同时起到将消费端的信息及时传递给供给端的媒介作用。投机的经营者为牟取暴利,利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串通涨价、囤积居奇等手段,故意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错误地将消费端需求上涨的信息传递给供给端,破坏了正常的供给与需求关系,扭曲了正常的商品价值规律,扰乱了正常的市场运行秩序。经营者为牟取暴利哄抬价格是市场自发性的表现之一,此时单纯依靠市场自身价格机制已经无法对市场失灵进行有效调节,只有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加以干预,才能有效地约束无序竞争,进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一般而言,需求上升意味着消费者的支付意愿提高,由此带来的价格上涨可以吸引经营者增加供给,当市场供给量增加到与需求量平衡时,市场价格回落至正常价格。然而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的需求量必然突增,供不应求必然导致价格上涨,但由于疫情防控期间物流停运,以及各地严格落实隔离措施导致企业复工复产难等客观原因,市场难以在短期内增加供给至供需平衡。如果任由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的价格一路高涨,不仅增加人民群众的生存成本,而且高价的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根据市场配置资源将集中至家庭富裕的人群,可能导致部分群众因不堪高价而难以获取。而此时若有不法商家在疫情防控时期哄抬价格,人为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必然加剧社会恐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阻碍防疫工作正常进行,损害社会整体利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利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和其他手段哄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的认定标准和处罚规定,明确在销售防疫用品时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大幅提高配送费用或者其他费用、超过正常进销差价率提价销售的哄抬价格其他手段,确立了进销差价率的涨幅认定量化标准,进而限定商品销售价格,避免短期内价格出现大幅上涨,加剧社会恐慌,同时给予社会明确的价格预期,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行为和经营者供货积极性。

二、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行为的认定

上海市近期发布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扩大了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的适用范围,除了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之外,还包括“生产两类商品所需的相关原辅材料”。在疫情防控时期哄抬价格行为的认定上,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进销差价率”的计算方法和参考标准,量化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涨幅判断,结合列举的违法行为情形,进一步确定了疫情防控期间特定商品哄抬价格行为的基本认定标准。

确定量化标准:进销差价率

指导意见确定了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行为的涨幅标准,经营者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线上、线下所有交易渠道销售的相关商品超过规定的进销差价率,均属于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类情形。

一是在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下同)前,经营者实际销售过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根据成本是否发生明显变化,再细分两种情形分别进行计算认定。在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进货价格,其中“进货价格”不包括经营者从事商品收购、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流通费用,如果计算得出的进销差价率超过2022年3月19日前7天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的,则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如果确因运输、人工等客观原因,成本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以实际成本为基础,进行合理确定,且本交易场所销售利润率应不高于2022年3月19日前7天内的正常销售利润率,否则属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二是在2022年3月19日前,经营者并未实际销售过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参考同时期该经营者周边(或同类)市场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进行合理确定。而且本交易场所销售利润率同样应不高于2022年3月19日前7天内的正常销售利润率,经营者不得借疫情之机获取不当超额利润,否则构成哄抬价格。

哄抬价格行为的认定实践

指导意见列举了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情形,具体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自3月底以来,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公布多起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哄抬价格被处罚的典型案例,大多数经营者为牟取暴利,在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特定商品的价格且进销差价率明显超过规定的参考标准。其中,张某因在某外卖平台销售价格过高的蔬菜被群众举报,经调查,其中红萝卜、白萝卜、西红柿、洋葱的进销差价率分别是369.5%、154.5%、133.3%、213.3%,在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张某销售前述蔬菜的进销差价率高于2022年3月13日至3月19日期间销售红萝卜、白萝卜、西红柿、洋葱的最高进销差价率(分别是212%、90.9%、80.6%、133.3%),上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哄抬价格。

在疫情防控期间,“线上购物、线下配送”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居家隔离的首选购物方式,而部分不法经营者为牟取暴利,无视商业道德,罔顾价格法规,大幅度提高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的配送费,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近,上海市场监管部门从快从严查处并通报了多起典型案例,均为抬高起送价、收取高额配送费的哄抬价格行为。其中,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在某平台经营外送餐食服务,从2022年3月31日17时18分开始至2022年4月1日17时20分,人为将平均每单8元的配送费大幅调高至每单50元至100元不等,配送费最高涨幅高达10倍以上,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认定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三、哄抬价格行为的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推动民生商品、防疫用品及两类商品相关原辅材料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规,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6条,经营者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果违法所得属于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

在上述张某哄抬价格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拟责令改正,责令张某将多收取的1255.05元退还消费者,若在规定时限内未能退还的则予以没收,并处5倍罚款6275.25元。在上海某餐饮公司违法收取高额配送费案中,该公司在此期间平台上共完成115笔配送订单,违法所得共计7466.2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督促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拟对当事人处违法所得的5倍罚款,计人民币37331元整,并责令停业整顿。

如果市场监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协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疫情防控期间,稳定民生商品、防疫用品及两类商品相关原辅材料的价格,事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稳定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消费者个人、经营者、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三方协同配合。

在消费者个人层面,广大消费者可以通过12315、市消保委官网、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写信等多种渠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不法经营者借疫情哄抬价格的线索,积极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主动参与公共秩序治理,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在经营者层面,经营者应当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特定商品价格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必须清晰了解到,疫情防控期间如哄抬民生商品、防疫用品以及两类商品相关原辅材料的价格,经营者依法会被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罚300万元,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经营者必须加强自律,诚信经营,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在获取合法利润的同时,勇担社会责任,积极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助力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

在政府层面,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投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依法从严从快查处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加强特定商品的价格监管,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维持经营者的营业积极性和保障防控物资的基本供应,市场监管部门必须严格落实指导意见的规定,例如其适用范围中的民生商品,只能包括维持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物资,对于不属于人民群众维持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民生商品的定价销售,市场监管部门不应适用指导意见的规定加以干涉。此外,市场监管部门在计算违法所得时需要考虑到经营者日常经营的合理利润,对合理利润应当予以保护,不得随意将其计入违法所得。

总之,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需要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需要妥善处理市场价格秩序与经营者自主定价权之间的关系,以保护市场供给的积极性,避免特殊时期市场断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