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宇:中共通辽市委党校讲师
一、写作的背景。我本人除了从事法学教学工作以外还从事律师司法实践工作,在与所代理案件无关的情况下也经常与一些在法院检工作的同学和朋友探讨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尤其这几年发生了好多起社会热点的案例,比如说彭宇案、于欢案、电梯劝烟猝死案。等这些案例就是因为老百姓通过微信、微博、博客、贴吧、论坛等网络社区的传播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并导致相关案件被改判的事件。甚至前一段时间发生的昆山反杀案我认为也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被社会广泛关注而将案件定性为正当防卫的。因为正当防卫在我们国家构成的法律要件是非常苛刻的。所以说这么多案件促进了我们国家法制化的进程都是通过老百姓手中的微信、微博等这些小媒体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也引起了司法审判的结果的变化,是很值得我们去研究和分析的。因为毕竟从教学角度和律师角度写这篇文章比较片面,我就联合我在法院工作的小师妹白丽写了这篇文章,希望能从多角度客观的分析这些微信、微博等这些小媒体,我给他叫做自媒体。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和一些现实指导意义。
二、自媒体时代下的司法现状。步入“互联网+”的时代后,我国的司法机关还在沿用着传统的信息沟通模式,对于新兴的网络舆情缺乏相对完备的处理机制。遭遇激烈的网络舆情时,应对速度慢、事后性明显,往往会采取再审、申诉、信访等非常规途径去化解舆情。在司法权威性还未完全树立的阶段,使得公众对于司法处在一种不信任的状态,此时任一 “司法负面”信息传播,都会对司法权威性造成打击,从而影响公众判断力。“普遍性的法院信任危机严重阻碍着法院地位的提升及其功能的适度扩展 ”,建立民意与司法和谐统一迫在眉睫。建立这种良性循环,首先就要厘清民意与司法的关系。
三、解决路径。
(一)完善立法机制,提高立法质量。
现今时代,法治已成为了全世界认可的治理方式,立法者在立法时,不是单单发布权利要求,而是在法律中捕捉到“民众的理性” ,民众的理性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除去其中的不充分依据,它体现着人民群众一种正常的社会需求。张文显教授在《法哲学通论》中写到:人类社会的治理模式有过两次革命。第一次,从人治到法治;第二次从依法而治(rule by law)到良法善治(good gov-ernance of good law) 。良法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因此,在立法的过程中充分考虑民众合理意愿,让最广大的人民参与进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广泛汇集人民群众的智慧,是良法设立的前提。
我国的立法机关在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一般都会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但民众由于多方面原因,长期以来对于该项工作的参与度低,使得一些立法难以真正体现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再加之在社会发展日新月异而立法程序复杂、冗长,使得法律的滞后性在“互联网+”的时代更加凸显。所以,立法机关应当在未来的工作中创新立法方式、科学立法,使立法真正体现民意,符合社会经济发展。
结合自媒体的特点,笔者认为针对立法程序复杂冗长,立法效率低的问题,立法机关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利用互联网功能,树立效率观念,合理配置相关资源,加快立法速度,特别是针对一些时效性强的法律、法规,可以适当简化立法程序,保证法律、法规的及时性。针对民众对于立法的参与度低的问题,立法机关可以利用自媒体传播迅速的特点,通过自媒体平台、微信、微博、论坛等多种途径,以投票、选择、留言等方式,主动向大众推送立法信息,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让民众真正理解法律、法规的内涵以及与自身的关联性,调动民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地方立法机关也可以深入群众,主动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与民众近距离沟通,直接了解民众对于相关立法的意见与建议。针对法律适用中的问题,笔者认为通过自媒体平台建立监督和反馈机制,让立法机关能够及时有效的得到民意反馈结果,对于滞后的法律以及与民意有较大冲突的规定能够得到及时的修正,以真正实现良法善治。
(二)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促进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于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 公民只有具备了法律素质,具有相应的法律意识,才能使网络舆论倾向于合理性和合法性,提高司法的权威性,从而促进国家法治事业的良性发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助力。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首先要增强权利义务观。通过在公民工作、学习和生活等各个领域的法学教育,使得公民知晓权利和义务的内涵和关系,从而自觉的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实现全民守法懂法,才能真正对法律产生信仰,公民在民意参与司法时,才能具备更合法的法治观念,提供更好的法律支持。其次,要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每年我国的司法机关都会举办发传单、入社区学校等传统模式的普法活动,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有时流于形式,且受众面窄,使得这种普法的效果大打折扣。笔者建议,普法机构可以利用新兴的自媒体平台,通过多样性的活动创新性地普法,利用网络空间和内容的多样性,针对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方式普法,不仅可以增加民众参与度,对于司法机关也可以起到正面宣传的积极作用,使得司法裁判在与舆论碰撞时,司法机关能够起到主导作用。
(三)坚持司法公开原则,提升群众满意度。
我国曾长期处于封建专制状态,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司法机关在民众眼中一度很神秘,这种惯性思维也延续至今。所以当公民权利觉醒而司法公开又相对滞后时,公民对于司法相关信息的渴求就会变得强烈。这种强烈的意愿在互联网时代下会被无限放大,有些利益集团甚至试图通过舆论去干预司法活动,这种具有明显倾向性的网络舆论给司法活动带来压力和挑战。但从另一方面说自媒体的兴起,对于传统的司法活动来说又是一种机遇。自媒体时代下,公民和司法呈现出非常密切的关系,如果司法机关能够主动出击,充分利用这一优势,正确引导民意,这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以及法治国家的建设都大有裨益。
司法公开就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的重要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在近几年的司法改革中,积极推行司法公开,从官方微信微博公布、人民陪审员制度到裁判文书上网,再到庭审直播,最大限度的让民众了解到案件的审理过程,起到了非常良好的社会效果。在未来的工作中,笔者建议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将案件的全部流程予以公开,从立案、审理、判决到执行的各个环节,通过网络平台予以公开,实现个案追溯和流程追溯。对于重大敏感案件甚至可以在前期的公示中,将与之有关的全部法律条文进行公示,使民众在参与案件时更加理性。司法公开原则让民众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对于公开的司法信息与网络舆论进行对比,辨别出虚假不良舆论,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同时,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威信力。
需要说明的是,司法公开只是一种措施和手段,真正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减少舆论对抗性,还需要司法机关公正地处理每一个案件,保证案件经得起法律检验和历史检验。
(四)完善网络舆论监管,净化网络环境。
虽然公民具有言论自由、监督权、知情权等参与问题讨论的合法权利,但是在民意参与司法的过程中,在网络世界充斥的大量不实言论、歪曲报道,已经侵犯到了个人权益甚至公共利益。因此,规范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法律制度急需完善。笔者认为,国家在规范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过程中,一定要明确言论自由权的限度,使得公民既敢于发表自己的观点又不超出合理的限度和范围。基于网络信息时代的特殊性,舆论文明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需要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的不断努力,确保监管制度的出台和有效落实。
以上就是我这篇文章的一些基本想法和概述,有不完善的地方希望可以和在座的专家们更多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