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平:对环渤海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协同发展的构想

来源:本站 编辑:  审核人: 发布时间:2018-10-19

赵小平: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习近平总书记在发表主旨演讲时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中国扩大对外开放的四大重要举措之一;此次讲话中,总书记还从“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加大执法力度”和“鼓励中外合作”三个方面指明了我国今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努力方向。站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十周年这一新的知识产权发展起点,本文在探讨环渤海七省(自治区、市)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环渤海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协同发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最后就《环渤海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协同发展框架协议》的构建,从总体方向、目标与思路,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协同主体,协同机制与方式,协同对象等五个方面提出自己的设想,以期抛“一己之砖”引他人之玉。

一、环渤海七省(自治区、市)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现状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2018年发布的《2017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环渤海七省(自治区、市)在知识产权创造发展指数具体如下:北京(99.17,全国排名第一)属于知识产权创造活动比较活跃的第一梯队,山东(76.64,全国排名第八)、辽宁(75.50,全国排名第九)和天津(72.21,全国排名第十三)属于知识产权创造发展迅速的第二梯队,河北(60.46,全国排名第二十二)属于第三梯队,山西(57.14,全国排名第二十四)和内蒙古(51.34,全国排名第三十)属于知识产权创造发展的初级阶段,为第四梯队。知识产权创造发展指数与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状况有密切关联。

具体到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方面,环渤海七省(自治区、市)呈现出明显的不均衡、层次梯度明显,这与各地域单元现有的知识产权环境有很大关联。

二、环渤海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协同发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013年8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戴河河北发展会议上提出要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协同”从此成为京津冀区域经济发展的核心主题;在2014年2月,习近平在讲话中将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

(一)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协同发展的含义

根据《说文解字》,“协”字甲骨文“会合力同耕”之意,“协,众之同和也”。根据协同理论创立者哈肯教授的理解,协同是指一个开放系统在一定条件下,通过系统内部各子系统间相互协调的、合作的联合作用,能够产生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效应,具有目标性、联系性和动态性的特点。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协同发展则是指区域内各地域单元和知识产权组分之间协和共生,高效整合,实现区域内各地域单元和知识产权组分的“一体化”共同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发展方式。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协同发展强调区域间的开放性、区域间的合理分工与协作,有利于整合区域知识产权资源,缩小区域知识产权发展的差距,实现区域间的互利共赢。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协同发展,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区域内部和外部存在广泛的知识产权联系,二是区域内知识产权组分存在差异和不平衡。结合上文环渤海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现状,发现环渤海区域七省(自治区、市)基本具备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协同发展的条件。

环渤海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的协同发展,既是七省(自治区、市)的愿望,更是推进“一带一路”和“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的客观需要。并且,环渤海区域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领域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二)环渤海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协同发展的必要性

1、 主观必要性

环渤海区域七省(自治区、市)具有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合作的愿望。例如,《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山西融合环渤海地区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指出,要“着力打造和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现代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与京津冀的相关产业开展广泛合作”;要“积极与中关村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合作,共建科技成果转化基地”;要“创新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及平台,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系统化服务”。又如,《山东省关于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中指出,鼓励区内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推动成立环渤海地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再如,《天津市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2018-2020年)》明确将“完善京津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联动工作,构建案件移送、联合调查、协助执行等工作渠道;支持建立京津冀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作为重点任务。

2、客观必要性

首先,作为推进“一带一路”和“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从根本上要依靠创新驱动,而知识产权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次,在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进而实现协同发展的过程中,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的协同发展机制,不仅有助于增强区域内企业知识产权的竞争能力,且有助于进一步促进区域的对外贸易和吸引外来投资。再次,国家层面提出了在重点产业开展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要求。最后,与长三角地区相比,环渤海地区在知识产权一体化发展方面显得落后。

(三)环渤海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协同发展的可行性

京津冀鲁辽五省市、京津冀三地在知识产权领域已有的合作,为环渤海区域七省(自治区、市)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协同发展奠定了基础。

首先,环渤海地区的核心区域沿海合作区——京津冀鲁辽五省市,在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领域已经有一定的合作基础。其次,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的中心区——京津冀协同发展区,已经在知识产权协同发展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再次,京津冀三地政府、企业与科研院所共同推进环渤海中心区域知识产权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已经基本形成。最后,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推动与指导下,京津冀协同发展区已经着手从制度建设层面促进三地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发展。早在2014年7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北京召开了知识产权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启动会。

三、尽早构建《环渤海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协同发展框架协议》

行业影响力和竞争力强的专业市场的形成,有赖于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内产业转型升级,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问题,在环渤海中心区域知识产权协同发展的先行示范基础上,构建《环渤海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协同发展框架协议》宜尽早提上议事日程。

(一)总体方向、目标与思路

在博鳌亚洲论坛 2018年年会开幕演讲中,国家主席习近平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并从“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加大执法力度”和“鼓励中外合作”三个方面指明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努力方向。这三个知识产权保护的努力方向,正是环渤海区域知识产权协同发展的总体努力方向,服务于《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纲要》的总体目标,即努力把环渤海地区建设成为我国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新引擎、区域协调发展体制创新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面向亚太地区的全方位开放合作门户。为此,在知识产权保护层面,需要遵循“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思路;在知识产权运用层面,需要遵循“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运用,推进知识产权运用从单一效益向综合效益转变”的思路。

(二)基本原则

结合《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纲要》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纲要》,在制订《环渤海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协同发展框架协议》时,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首先,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推动相结合的原则。

其次,坚持产业创新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相结合的原则。环渤海区域七省(自治区、市)主要位于黄河流域,悠久的农耕文明孕育了众多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优秀的传统文化。因此,在实现区域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的过程中,在坚持产业创新的同时,更要注重特色、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

最后,坚持区域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三)协同主体

首先是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的制定主体协同。即区域内各地域单元的相关政府,除各级知识产权局外,还包括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版权主管部门、地理标志主管部门、经济信息主管部门。

其次是执行主体的协同。包括各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有关的机构和部门。司法机构包括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包括专利执法部门、商标执法部门、版权执法部门、地理标志执法部门、海关部门等。

最后是目标主体的协同。包括区域内各类知识产权的主体和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尤其是产业承接转移的相关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如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材料、绿色低碳等产业和企业)、农业合作主体、旅游合作主体、科技创新主体等。

(四)协同机制、方式

协同机制、方式的构建应当服务于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的目标定位。

首先,组建环渤海区域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其职能主要包括加强区域内知识产权工作统筹协调,确定并推进年度区域合作项目,促进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协同发展等;上述职能由七省(自治区、市)知识产权局局长轮值。

其次,构建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统筹协同机制。

再次,推广构建区域内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京津冀三地已经有执法协作的先例,如《中国知识产权执法华北调度中心协作协议》《京津冀海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协作的意见》《京津冀商标保护区域合作备忘录》等,在京津冀先行示范的基础上,建立区域内的线索通报、证据移转、案件协查、联合办案以及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制度,推动执法程序和标准统一化。同时,健全区域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构建区域内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协作机制。

最后,整合区域内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和知识产权服务联盟,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对环渤海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持能力。

(五)协同对象

首先,重视构建区域内以地理标志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协同发展框架。

其次,共建区域内优势产业以及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

再次,共同探索区域内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

最后,协同提高区域整体知识产权意识。